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委
托,担任中盐化工参股公司减资之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核查如
下:
一、相关交易主体的核查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
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为
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
经核查,上述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立案侦查的情形,且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
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 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