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
参股公司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拟实施定向减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本次交
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情形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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