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
参股公司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拟实施定向减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交易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具体如
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
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
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
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
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
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
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拟从事天然纯碱的开发利用业务,与上市公司属于
同行业。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未导致上市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
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
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盐化工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 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