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化工: 招商证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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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上市公司”)的
参股公司中石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拟实施定向减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
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为中盐碱业定向减资,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审批事项,已
在本报告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为中盐碱业定向减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标的公司定向减资,不会对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构成重
大影响。
  四、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优化业务布局、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
有利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出现同业竞争
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独立
性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万泽       张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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