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
的独立意见
中石油中盐(内蒙古)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碱业”)由中石
油太湖(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投资”)与中盐内蒙古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
中太湖投资占股 51%,中盐化工占股 49%。2025 年 6 月 16 日,中盐碱业
参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地区天然碱采矿权(以下简称
“天然碱采矿权”)竞拍,2025 年 6 月 17 日,收到通辽市自然资源局《成
交确认书》,中盐碱业以 68.0866 亿元竞得该采矿权。近期由太湖投资提
出,经股东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同意太湖投资通过减资退出其在中盐
碱业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减资后,中盐化工将持有中盐碱业 100%的
股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减资事项实施后,后续关于天然碱资源
相关投资将由中盐化工全资子公司完成。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聘请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大华”
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认
真审阅了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聘请卓信大华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卓信大华为符合《证
券法》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和估值机构,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卓信大华
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关系外,无其
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及资产评估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
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
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
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
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较强
的相关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
胜任能力。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
评估价值分析原理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
估结果具有公允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并
经中盐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
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