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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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电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平安电工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
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1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63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7.39 元,共计
募集资金 80,654.82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900.32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72,754.5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4〕3-
户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原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
子公司湖北平安电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实业”),拟使用募集资金
金额为人民币 12,291.54 万元。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拟增加公司全
资子公司湖北泰铠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铠安能)为“平安电工武汉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实施主体后,“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变为平安实业和泰铠安能,募集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
保持不变。具体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平安电工武汉生产基地建                                    平安实业
    设项目                                        泰铠安能
  增加实施主体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 1,000 万元向泰铠安能实缴出资,以
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本次投资款仅限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投资事项具体工作。
  三、新增实施主体及本次实缴出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五金产品制造;
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四、新增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泰铠安能
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将与泰铠安能、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五、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此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针对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
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公司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新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是从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平安电工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
实施主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
做出的安排,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平安电工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作为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
体及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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