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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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
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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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的,应当履行内部审阅或者
其他程序,文件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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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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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
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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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以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章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
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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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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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及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
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
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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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
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
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
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于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拟订回复内容
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依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回复投资者。若涉及敏感信息,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
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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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
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处理和答复的投诉,
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
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
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凡确认受理的投诉,除当场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应自受
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获悉
的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 30 日内办结的,
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
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
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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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
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
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
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
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处理投诉
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九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
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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