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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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同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公司独
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会
选举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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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提名委员会的任职
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
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
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本规则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
日。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上述事
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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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
人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
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但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子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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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
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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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物色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与记录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
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
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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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召
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
名。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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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相悖,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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