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6: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湖北平
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平安电工科技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
务。
  第三条 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
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当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
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有关法规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
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
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
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
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
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根据各自权限与职责,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监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的,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签订相
关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
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办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
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
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所持公司股
份进行司法冻结,并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
会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
一致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
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平安电工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