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电工: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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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
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
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后,应当以法
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部组织机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下进行内部审计的日常工作,对公
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
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
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递交工作报告,汇报内部审计活动的
目标、职权、责任、审计计划开展的情况,以及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
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需要或
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设内控办、法务办及上市办处理日常工作。内控办负责内部审
计制度的制订、组织与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控办设主任(经理级)1 名为负责人,审计专员 2 名。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能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审计部每年对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专业及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
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当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
他能力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公司保
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审计部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
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由公司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
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
  (一)遵循性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
划、预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领导、部门领导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
理的保证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的部门、人员、子公司的情况,采
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和分析
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
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
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后续审
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与被审计的部门、人员、子公司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以
确保被审计的部门、人员、子公司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被审计的部门、子公司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
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部门、人员、子公司及有
关管理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部门、人员、子公司书面承诺
作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
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
部评价三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
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
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督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书面
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
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
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
制。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主要包
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六)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七)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八)监控审计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九)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将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列入审计工作手册,并以适
当的方式传达给每一位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应持续和定期的检查,对审计部质量进行考
核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外部评价是由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
进行的考核与评价。审计部应当建立外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序。
  (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审计部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经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公司、子公司内部
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相应组织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审计部和人员应在下述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
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
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报告舞
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组织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下列主要内容以协
助相应组织预防舞弊: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务办及法
律顾问等专家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
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应当与适当的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务办及法律顾
问等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管
理层汇报:
  (一)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整理、归档、保管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
通知、审计方案、各类工作底稿、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问题清单、最终报告,以
及与被审计部门沟通会议记录、往来邮件,反馈意见等。审计档案保存期限自审计报告签
发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审计部撰写的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档案拥有所有权。审计报告
仅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披露审计报告
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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