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
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
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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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
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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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
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的,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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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
为的,公司将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
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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