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 核心人员薪酬考核及激励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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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
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发展做
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    董事津贴
  第三条 董事的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6 万元;
  (二)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5 万元。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
规定另外发放相应工资报酬。
  第四条 公司发放的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
税。
  第五条 董事津贴自股东会选举当日起算。
  第六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
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则自相
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情形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履职考核情况对董事会
成员的实发津贴进行调整。
  第九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
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发展;
  (四)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之间
的利益关系和谐的原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与考核水平,对公司制定的薪酬与考核计划或
方案提出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评进
行监督;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目标为出
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基建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
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
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管理范围、重要性、职责、市场薪资
行情等因素拟订。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制定和发放,每年经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报年度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目标,作为公司管理团队的整
体业绩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具体指标如下: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基准分值
                合计               100
    其中总经理适用于整体业绩考核标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根
据其工作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由董事长与总
经理协商,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绩效薪酬,绩效考核
成绩不合格时不予发放。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双重以上职务(不含董事)的,只按最高
职务计算薪酬,原则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则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的。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酬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外,可按公司内部制
度规定领取节日补贴、外派补贴、外派房贴以及出差补助等。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
结果按照法定程序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第四章   激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激励基金,用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
公司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第十四条所列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时,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出激励基金提取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激励基金提取
上限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8%,且提取激励基金后的净
利润不得低于年度目标。
  第二十三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绩效为导向,科学考核;
  (二)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三)收入与贡献、风险与收益相统一。
  第二十四条 激励基金的使用方案由管理层提出,具体实施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因激励对象未满足激励要求而被公司收回激励基金的,所
收回激励基金计入公司激励基金池,供当年或以后年度激励使用。
  第二十六条 激励基金不可挪作他用。当公司激励政策发生变化,不再
使用激励基金作为激励工具时,结余激励基金的处置由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对被激励人员进行年度经营
业绩考核,如出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虚假记载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予以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如
果本管理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存在冲突,则
以最新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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