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 振德医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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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
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
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
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条规
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
报批程序。
                第三章 实施程序与风险控制
     第 十一 条 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提供
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进行审
核。
     第 十二 条 经审核后,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
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
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 十三 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
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为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四 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
  第 十 五 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
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
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
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 十 七 条 公司审计部门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
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审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 十八 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等相关信息。
  第 十 九 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
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 二 十 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
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
门及相关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递交公告所需的
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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