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
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
务相关的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
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
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决策程序履行及相关信息的对外
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
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资质条件及要求、
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
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
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同意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
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
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前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
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
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
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
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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