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
行《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
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向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
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与承诺书,并
按照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
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
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
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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