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
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
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
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九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
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负责担当。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勇敢面对、负
责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平稳推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平稳推进,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快速反应,
立即报告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当快速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时
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
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
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
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发布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
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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