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
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门的全面工作,内审部的
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得低于 5 年。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激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
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
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
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
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内审部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予
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
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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