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
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
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
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
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
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
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
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根据《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
“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在股东会或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股东会或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
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
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
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七条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工作时,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
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
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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