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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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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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310 室
              邮政编码: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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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25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3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该决议
已于2025年7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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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
间。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3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
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
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2,005,970股,其中公司已回
购股份为16,355,393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部分股票不享有投票权。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15,650,577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223人,代表股份221,245,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06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21人,代表股份28,841,928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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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3%。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92,489,59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95%;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9人,代表股份28,755,4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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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
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光太先生、李文轩先生、姜大鹏先生、于洪林先生、
尚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任期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15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43%;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49,7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6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19,155,5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56%;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52,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55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19,149,8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46,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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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19,149,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46,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5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19,150,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34%;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26,747,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390%;
  表决结果:通过。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李耀忠先生、焦兴旺先生、凌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期限自本次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任期三年。李耀忠先生、焦
兴旺先生、凌锋女士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19,139,8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85%;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36,7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009%;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19,145,7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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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6,742,62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21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203,976,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9%;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26,739,82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11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0,431,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8,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 28,027,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778%;反对 745,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43%;弃权 68,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4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9%。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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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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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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