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赫达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5第 30705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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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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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赫达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赫达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可转换公
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赫达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6日15时的贵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会
议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
了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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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的决议。
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赫达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将
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
于2025年7月23日13: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至
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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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31,887张,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总数的
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未偿还债券410张,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0068%。经核查,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
票的债券持有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31,477张,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的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5247%。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债券持有人资格,在其进行网络
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贵公司债券持有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公告的《关于召开“赫
达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
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关于召开“赫达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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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会议主持人推荐的出席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担任计票人、监票人负责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848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
券总数的99.8777%;反对36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
券总数的0.1129%;弃权3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
总数的0.0094%。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会议规则》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资格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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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赫达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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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