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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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
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
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系统申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
间、方式和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前条涉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确认,并通
知证券投资部。
  (二)在收到买卖计划通知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于收到买卖计划通
知的 2 个交易日内出具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
意见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于当日填写《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
部;
  (四)在收到《持股变动申报表》后,董事会秘书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由公司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于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依据《员工手册》等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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