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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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
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
或泄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经营、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公告文稿
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
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
写,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
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
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
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
《科创板上市规则》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
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初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的、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
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与本
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投资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书面决议。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投资部
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投资部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
司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等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投资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投资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
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
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
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
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
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投资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
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
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根据公司相
关规定进行报送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依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投
资部负责提供。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
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
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具有《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含义。
  (四)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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