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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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
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骄成超声
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
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被提名的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
以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五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投票。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当选人数不能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应选人数。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
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的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
并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
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
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予以
特别说明。
  第二十二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
东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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