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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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
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
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
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六)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固定资产
管理、存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
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
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已审议通过,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
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
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
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的、严重失职渎职、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
关公司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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