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骄成超声波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会
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不设副董事长。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证券投资部负
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标准以下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但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交
易除外)。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
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
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
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除上述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
议通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存在紧急事项时,经全体董事同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
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合理时限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董事会应按规
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
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的,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
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名,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视为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按照本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表
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投资部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
体董事人数之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及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条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出席会议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密义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投资部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会议资料管
理等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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