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 2025年度-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4 0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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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的相关规定,为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权,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对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
分配的规定,充分考虑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
见,实行连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
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度-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分红。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
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
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业务规模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业务规模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及执行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提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提交股东
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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