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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致: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田中精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程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新景路 3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54,571,28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66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9,900 股,占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
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000 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公司部分董事(董
事乔凯、万刚、肖梓龙请假未出席)、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
统计数据文件。
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4,725,4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1507%;弃权 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7%。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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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陈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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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李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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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谢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