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国际中心B座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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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君杭书字第004号
致: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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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
桥区步锦路 68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言荣先生主持,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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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
持股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9,7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8,868,885 股)的 69.605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1,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94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6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通过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
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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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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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89,94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03%;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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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 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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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47%;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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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89,94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38%;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4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40%;弃权 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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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泽君(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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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合
陈宇琪
李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