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7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4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 273,278,1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 19,521,410 股,下
同)的 36.3347%。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1 人,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61,236,7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33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29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041,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528 人,代表股数 11,9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0%。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具体内容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72,163,411 964,000 150,7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921 0.3528 0.0551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72,009,511 1,078,600 190,0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9.5358 0.3947 0.0695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15,249,900 1,014,100 172,400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2.7813 6.1698 1.0489
表决结果 通过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回避表决,共
持有股份 256,841,711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郝丽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