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四
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