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陵药业”)于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
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84,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公告编号:2021-065),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审核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66),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
见。
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独立
董事沈永建先生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公司收到了南
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市国资委”)
《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宁
国资委考〔2022〕15 号),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本次激励计划。
方式公示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金陵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2-009)。
审议并通过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编号:2022-013),同时披露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4),经核查,在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16、2022-017),公
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65、2022-066)。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告编号分别为:2024-062、2024-063)。公司监事会对前
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告编号为:2025-047、2025-048)。公司监事会对前述事项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内容
(一)股份回购原因及回购数量
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
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主动辞职等原因而离职,且未造成负面
影响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鉴于首次授予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按授
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7 万
股。
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公司层面的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1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
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 年三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的增长率不低于 87%,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以 2020 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4
年研发费用增长率不低于 186%。”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 ZH10009
号),公司 2024 年度业绩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决定回购
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6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55.1 万股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20.61 万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78.41 万股。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 2024 年末的总股本 623,708,628
股为基准,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配,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62,370,862.80 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按授予价格回购已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结合上述权益分派的情况,同时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
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价格调整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
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
大于 1。
根据以上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回购价格=3.39-0.1=3.29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4.39-0.1=4.29 元/股。
(三)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6,075,789 元,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实际回购时,如果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存在调整,则
回购资金总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33,349,166 5.35 -1,784,100 31,565,066 5.08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90,359,462 94.65 0 590,359,462 94.92
总股本 623,708,628 100 -1,784,100 621,924,528 100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
司地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及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事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784,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
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
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