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物联: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2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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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
的活动。公司对外投资应确保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
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作出决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的 10%以上;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规定的市值,
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下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至(五)项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六)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
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等进行评
估,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九条 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逐级报批。达到
披露标准的投资事项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在对外投
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监控被投资单
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监督被
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
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
律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
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
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
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以下”、“低于”、“过”、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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