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川物联: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22: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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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物联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 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其
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
议 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三)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
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按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
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四)、(五)、(六)项的规定,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
合规性复核。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
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
义。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
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
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
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
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
证券事务部等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
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
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发生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证券事务部: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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