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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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
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博实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
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
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
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一)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进行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委托理财均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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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4)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相关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按照
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上述金额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
该期间最高余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还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
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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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公司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并
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
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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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理财预算方案,获得公司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司财务
部门应将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理财方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财务部门
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
情况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
第五章 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负责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
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
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
事会;
(三)负责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三条 公司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委托理财相关手续。理财产品延续期
间,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定期与有关金融机构
的相关负责人联络,了解公司所做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
公司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投资到期后,应
及时回收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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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
中正确列报。
第七章 委托理财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
既定水平的情况,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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