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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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股东对董事人选的推荐均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否则不
能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召开会议应
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
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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