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而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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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提出建议;
(六)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
的补充和修订;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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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召开
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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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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