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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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38             证券简称:工业富联            公告编号:2025-052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6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6 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85,505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股票 7,697,4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6.40 元(含
税),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
比例为 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9,850,484,661×0.64÷19,859,467,566≈0.64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64)+0÷(1+0)=前收盘价格
-0.6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285,505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 7,697,400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1) 以下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由公司自行发放,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2)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
     (3)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票,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
金红利人民币 0.64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参照前述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处理,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6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人
民币 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相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7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6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3359 5881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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