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
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
融牌照的主体;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
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
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内部审计部门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
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
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
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具体经办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
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
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
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
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
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
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
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
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 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
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六) 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和总经理:
(一)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七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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