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达信: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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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以
下简称《暂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
买卖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
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计划交易日
前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提交给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报的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
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变化的,可相应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
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
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
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
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能触及上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在转让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指定网站披露减持计划)。减
持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在买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由
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申报,及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以依据《管理规则》
上交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
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
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
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立达信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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