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
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
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
协调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
子公司总经理负责本部门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公司各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管理人员,具体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大交易事项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事项
上的关联交易;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
算。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重大风险事项
令关闭;
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事处罚;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况。
(五)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变动;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生产组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影响;
管或者设定信托;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六)其他重大事件
项;
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判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
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拟定相关议案,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在第一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向公司通报进程: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
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 5%时。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第
(六)条情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告前应当停止出售股份。
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配合公司
公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
主要领导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
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上报的重大事项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有权随时向
报告义务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
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进行
分析和判断,将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其
提请公司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
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
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及新闻媒体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
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
行合规性审核以及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
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
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
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
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