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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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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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星期三)在张
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
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媒体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5-016)。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
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时间、会议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参与会
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3:00 至 15:00,在张家港
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89,268,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3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235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1,808,7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累积投票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选举胡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朱郁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张汉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赵惠芬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贺小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李莉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陈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汪激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非累积投票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 1 和议案 2 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且为等额选举,其余
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议案 5 和议案 6 为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须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
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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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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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蔚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