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1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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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44   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   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5-03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17 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科技或公司)原通过控股
子公司江苏丹化醋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醋酐)持有济宁金丹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济宁金丹)39.4737%的股权,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立化工)持有济宁金丹 39.4737%的股权,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开基金)持有济宁金丹 21.0526%股权。2022 年 11 月 14 日,江苏丹化集团有限
公司(时为丹化科技控股股东)以 3200 万元回购国开基金持有的济宁金丹 21.05%
股权,济宁金丹其他两名股东丹化醋酐、恒立化工放弃优先购买权。丹化醋酐放
弃优先购买权构成关联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30%,但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才披露董事会决议,对上
述交易予以追认。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上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
定。李国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成国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蒋勇飞
作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办法》第四条规
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高度重
视上述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
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所涉问题,将按时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全
体董事高管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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