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典 防 务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制 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3
第三章 审计权限………………………………………… 4
第四章 审计职责………………………………………… 5
第五章 审计工作实施…………………………………… 8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 13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14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17
第十章 附 则……………………………………………… 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内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收支、财务
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营运状况、偿债能力、持续
增长能力等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
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控程序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公
司治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
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内审部,有效发挥内部
审计职能。
第六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中内审部负责人 1 人,
助理人员暂定 1 人。
专职审计人员应由熟悉财务、审计、预算、法务的人员组成,具
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应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公司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
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
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内审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内审部不受财务部门领导,也不和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
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
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应建立审
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保障内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对公司经营、财务管
理决策发表部门意见,并就会议重点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二)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等制度,构建高效流程与监督机制。
(三)组织召开各单位参加与内控、审计有关的会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
计划、预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有权审核、查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生产经营的文件、计算机软件等相关
资料,有权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以及存
在的重大风险,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如:1、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理文件(存在违法或有损本公司利
益条款的合同)有权予以驳回。
注,对存在疑点的内容应问询、取证,必要时可予以驳回。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
可暂予以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法
律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有权参与整改工作,协调、督促内控漏洞梳理,制定、完善与执
行整改方案。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授予内审部门必
要的督导权或处置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
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方面表现突
出,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内审部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并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接收、审阅工作中产生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参考内审部提交的报告和建议,做出奖罚决定并执行,或报董事
会审批通过。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告。
(三)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按时提交内审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
内审部对所出具的内审工作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参与本公司财务决算的外部审计工作,并对审计质量、报
酬支付进行监督。
(五)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
馈。
(六)对公司的会计资料、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
息等。
(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
作。
(八)对本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
(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内部审查监督。
(九)对本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存货、固定资
产、招标、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合法、
合规、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
(十)对公司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一)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二)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国家有关财政、税务、审计等方
面的各项制度政策,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全面提
高其专业素质。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核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获取真实齐全材
料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
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控控制评价报
告。
(二)内部控制审计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事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做为检查和评估重点。
第十七条 内审部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
研究和评价,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独立董事和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安排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方股东和董事是否回避;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募集资金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投资收益是否与预计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信息披露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是否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
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及监管需要,编制年度审计工
作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在总经办备案。
审计准备: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审计任务,确
定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
知。
组长负责制。
度、政策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
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
负责实施。
审计业务,通知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
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
制度,查验现金、实物,获取有关证据,审查会计凭证、账表、查阅
有关文件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特殊问题进行鉴定。
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清晰、准确、证据充分、相关内容真实
完整。
员会报告。
(三)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
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内审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人的合理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或
决定书,呈送审计委员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预后及终结阶段。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审计
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内审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委员会在接
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和决定为终审
结论和决定。复议或更改审计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
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对消极对待的单位和
个人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按月提供一次(重点环节)内审部工作报
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做出评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
的审计档案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拟定审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二)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
作。
(三)定期对本单位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同级档案
室保管审计档案。
(四)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如下: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案卷内资料排列规则:
(一)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
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
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
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经内审部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办理查
阅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
度-保管期限-审计类别-审计项目-密级”的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
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变动。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
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出标识。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
保审计档案的安全。
第四十一条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
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由
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机构和人员,
应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
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
和证明材料,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拒不执行审计
决定,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内审部有权责令其改正,提出
给予处分的建议。涉及犯罪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内审部报请审计委员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
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是在考虑到公司当前内外部环境、管理水平
的基础上制定的,将随着公司的发展做进一步的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观典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