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辐照: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0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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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金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占 1/2 以上的比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经 1/2 多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
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
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经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八)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 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工作;
  (十一)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召开并主持。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非主任委员也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主任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召开应提前 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
应提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下列报告进行评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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