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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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的
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
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
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证
券及上市,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
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
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所聘请的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
业顾问、印刷商等)。
  第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境外有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
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
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第六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
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
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
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
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
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
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涉及数据安全合规的,具体判断标准及需履行
的程序应根据届时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
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十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
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
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含相关保密条款的协议,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公司应当要求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
善保管其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存储、处理、传输上述文件、资料和
其他物品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披露上述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
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
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以及为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
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
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
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有关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
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
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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