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3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
电”)累计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 16 名投资
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
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 2017 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
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 1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 1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分别为【(2022)苏 01 民初 492 号】、
【(2022)苏 01 民初 979 号】、【(2021)苏 01 民初 4478 号】、【(2022)苏 01 民初
苏 01 民初 1337 号】、【(2023)苏 01 民初 1696 号】、【(2022)苏 01 民初 3953
号】、【(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南京中院对上述 16 件案件陆续作出判决,
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50,053,463.01 元。其中,
(2022)苏 01 民初 395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还判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547,746.32 元,在 50%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决赔偿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元)
一审判决赔 公司承担案 一审累计判
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请金额
偿损失金额 件受理费 决赔偿金额
一、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 1 康尼机电 837,325.00 459,845.13
投资者 2 康尼机电 121,033.77 65,063.95
(2022)苏 01 民初 492 号 7,749.00 587,214.29
投资者 3 康尼机电 114,797.80 40,613.05
投资者 4 康尼机电 24,802.96 13,943.16
(2022)苏 01 民初 979 号 投资者 5 康尼机电 78,437.57 38,935.43 874.00 39,809.43
(2021)苏 01 民初 4478 号 投资者 6 康尼机电 16,048.54 14,020.65 176.00 14,196.65
投资者 7 康尼机电 262,074.10 118,207.57
(2022)苏 01 民初 486 号 9,044.00 761,062.32
投资者 8 康尼机电 1,324,130.98 633,810.75
(2023)苏 01 民初 4152 号 投资者 9 康尼机电 12,312.27 10,399.48 91.00 10,490.48
投资者 10 123,076.00 52,732.83
康尼机电、国泰海
(2022)苏 01 民初 3953 号 投资者 11 1,075,146.00 469,707.48 7,749.00 547,746.32
通1
投资者 12 30,300.00 17,557.01
二、机构投资者
(2023)苏 01 民初 2814 号 投资者 13 康尼机电 45,683,520.40 23,512,709.22 139,078.00 23,651,787.22
(2022)苏 01 民初 1337 号 投资者 14 康尼机电 40,644,818.76 0.00 0.00 0.00
(2023)苏 01 民初 1696 号 投资者 15 康尼机电 33,276,522.81 24,288,642.30 152,514.00 24,441,156.30
康尼机电、国泰海
(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 投资者 16 通、陈颖奇、高文 191,689,205.83 0.00 0.00 0.00
明、苏亚金诚
三、合计 315,313,552.79 49,736,188.01 317,275.00 50,053,463.01
释义 1: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2:苏亚金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号】、【(2021)苏 01 民初 4478 号】、【(2022)苏 01 民初 486 号】、【(2023)苏
述 9 名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赔偿损失金额为 1,394,839.17 元。
公司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南京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苏 01 民
初 2814 号】,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投资者 14 的民事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
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
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拟提起上诉。
投资者索赔诉讼已下达一审判决,剩余 1 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审理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 17
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 400 余个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票
的投资者,已合理预提损失,前期由公司诉讼律师根据法院判决以及第三方的损
失测算情况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截至目前,公司累计计提投资者索赔损失金
额为 216,031,343.66 元。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预计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后续,公司将积极跟进涉诉案件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
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