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
监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发布信息。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督检查。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
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意见;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下列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
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七)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
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包括定期
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
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
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的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
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项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
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 定期公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的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至少5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定意见,如其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如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后在交易
所安排的时间内对外发布。
第五十一条 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在了解或知悉须以临时报告
披露的事项后,或知悉与公司情况不相符的市场传闻或新闻报道,应当及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该等质询或查询
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须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
关部门及子公司联系,各相关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须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三)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责任人提供的信息及基础材料进行判断,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或《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相关内部程序后,确定信
息披露的安排,须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拟披露事项,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后履行相关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
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
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
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及信
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
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
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十三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详见附件),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
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
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与豁免情形的信息作暂
缓与豁免处理的,或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
体按照本制度问责条款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及处罚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员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发生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九章 保密措施、文件管理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归
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依照公司有关制度按照保存期限予以
保存。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为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文件的建档、整理、借阅、
归还、完善及归档等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公
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联系方式
申请类别 □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期限
申请部门/单位负
责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