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杰股份: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3 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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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75         证券简称:博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3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1日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5人,代表股份74,178,77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7.38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2,代表股份70,191,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4.8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1
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3,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3,987,15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8%。
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78,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3253%;
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6726%;弃权 1,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6,6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87.4472%;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数的 12.5127%;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3,67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3252%;
反对 498,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6727%;弃权 1,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6,5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87.4453%;反对 498,9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数的 12.5145%;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4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3,671,8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99.3167%;
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6726%;弃权 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80,25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数的 87.2867%;反对 49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数的 12.5127%;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200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欧阳婧娴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
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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