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 23、30、31、32 层
二零二五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
光启技术、公司 指
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计划、本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
股票期权、期权 指
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公司股票期权时在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授权日 指
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等待期 指
间段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
行权 指
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
行权条件 指
条件
本次授予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公司章程》 指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盈科、本所 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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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资料全面反映了应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
真实的。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
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
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
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公告。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披露公告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程序如下: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其中,拟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金曦先生已回避表决。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
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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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
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会批准。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其中,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金曦先生回避表决。
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决定以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
首次授权日,向 1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293.02 万份,行权价格为
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
事会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授予条
件的,公司董事会可在股东会的授权下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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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政旦志远审字第
公司相关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文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文件、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shenzhen/)、中国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
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h
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
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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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进行查询及激励对象出具的书
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启技术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的激
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授予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权日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日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权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
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以 2025 年 7 月 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3.0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7.13 元/份。
根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及公司提供会议材料,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为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
对象、授权日及授予数量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确认,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
授权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
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李 景 武 林 丽 彬
经办律师: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