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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
前审计、专门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
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依照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沟通、监督及核查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
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
立董事委员连任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
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审议事项应形成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交易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
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内容至少包括: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
是否可按自己意见进行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及签署日期。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
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于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限制,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六) 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一议案审议完毕后即对该议案进行
表决,一项议案未获表决之前,不得对下一议案进行审议。每项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
弃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表决。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议案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
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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